远程销售协议
1. 当事人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遵循以下条款和条件。
“买方”;(以下简称“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人员”;(以下简称“卖方”)
姓名:
地址:
买方在接受本合同的同时预先接受,如果合同的标的物确认订单,则有义务支付订单的价格和任何附加费用,例如运费和税费,并已被告知此事。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应用和解释中,以下书面条款应对应其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长,
部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规章:远程合同规章 (OG:27.11.2014/29188)
服务:除为付费或利益而进行或承诺进行财物供应的任何消费者交易的主题,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行事,
买方:以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取、使用或受益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的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当事人:卖方和买方,
协议:本合同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商品:指被购物所涉及的动产,以及为在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音响、图像和类似的无形商品。
3. 标的
本协议根据第6502号法律和远程合同规章的规定,规范了双方在卖方网站上电子订购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特性和销售价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网站上列出的价格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
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是有效的。
宣传的价格在特定时间内公告,直至该指定期限的结束。
4. 卖方信息
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交付人
交付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订购人信息
姓名/姓氏/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性(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编号)已在卖方网站上发布。如果卖方组织了促销活动,您可以在促销活动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性。有效期至促销活动日期。
7.2. 网站上列出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是有效的。所公告的价格在指定的时间内有效,直至该时间段结束。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如下面所示。
产品描述
件数
单价
小计
(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支付方式和计划
交货地址
交付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
7.4. 运费将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在订单交付时,随订单一起发给发票地址。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已阅读卖方网站上有关合同标的基本特性、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货的预先信息,并且他/她已被告知并在电子环境中给予必要的确认。买方; 他/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在电子环境中确认预先信息,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时已获得卖方应提前向买方提供的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性、包括税费在内的产品价格、支付和交货信息准确、完整。
9.2. 合同标的每个产品将在预先信息部分指定的时间内交付给买方所指示的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前提是该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如果产品在此期间内无法交付给买方,买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9.3. 卖方承诺将所合同标的的产品完全交付,符合订单中规定的特性,并附带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如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和文件,确保完全无缺陷并符合行业标准,承诺以准确诚信的原则履行该工作,保持和提高服务质量,在执行工作时显示必要的关心和关注,谨慎和预见性地行事。
9.4. 卖方可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告知买方并获得其明确同意,以供应同等质量和价格的不同产品。
9.5.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若无法履行订单标的产品或服务,将自知悉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在14日内向买方退还全部价格。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将电子确认本协议以便交付合同标的产品,并且如果合同产品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 合同标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所指示的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后,如因未经授权人员的不当使用而导致买方的信用卡未支付合同标的产品价格,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在3天内将其返回给卖方,并承担卖方的运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因超出双方意愿的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标的产品无法及时交付,将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将合同标的产品替换为其前身(如有)和/或推迟交付期限,直到障碍解除。若买方取消订单,产品金额将以现金形式全额退还,若以信用卡支付,则在买方取消订单后14天内将物品金额退还至相应银行。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银行有可能在2至3周的平均时间内将卖方退还的金额转回买方账户,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和移动电话线路及买方在网站注册表单中指定的其他联系信息或后续更新的信息,有权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以及其他方式与买方进行沟通、营销、通知及其他目的。买方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接受并声明卖方可以从事上述沟通活动。
9.10. 买方在收到合同商品/服务之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受损、破裂、撕裂的包装等,受损且有缺陷的商品/服务将不从快递公司收取。所收取的商品/服务应视为未受损且完好。交付后,妥善保护商品/服务的责任在于买方。若要行使撤销权,商品/服务不得使用。发票必须退还
9.11. 若买方和订单时所用的信用卡持有人并非同一人,或在产品交付给买方之前若发现该信用卡存在安全漏洞,卖方将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及联系信息、提交使用该信用卡的前一个月的信用卡报表,或要求买方提交来自信用卡持有人的银行的声明,证明信用卡属于他。如果买方未能在24小时内提供与请求相关的信息/文件,则订单将被冻结,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注册卖方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均为真实,若卖方首次通知时,买方必须立即赔偿所有损失,且应以现金和预先支付的方式进行赔付。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自始至终遵守法律规定的条款,在使用卖方网站时不违反法律。否则,所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和刑事责任将完全和唯一地由买方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网站来破坏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以扰乱和骚扰他人的方式,出于非法目的,侵犯他人重要和道德权利。此外,会员不得从事任何阻止或使他人使用服务的活动(如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等)。
9.15. 卖方的网站上可以提供指向不受卖方控制和/或由其他第三方拥有和/或运营的其他网站和/或内容的链接。这些链接是为了提供買方便利而设,不支持任何网站或操作该网站的人,且对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不构成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一个或多个条款的会员将对此违法行为承担个人和刑事责任,并将使卖方免于因这些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若因该违法行为将事件提交法律领域,卖方有权要求因不遵守会员协议而对会员索赔。
10. 撤销权
10.1. 买方;如远程合同是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应在交付之日起14(十四)天内,条件是通知卖方,可以通过拒绝商品来行使撤销权,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且无需给出任何理由。在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开始。在撤销权到期之前,在消费者的批准下,服务合同的履行已开始,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因使用撤销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接受本合同,即表示预先知晓撤销权。
10.2. 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以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在本合同规定的“不可行使撤销权的产品”条款内不得使用该产品。如果行使该权利,
a) 交付给第三方或买方的产品发票(如果待退回的产品发票为企业发票,必须在退回时连同发回的发票一起寄送。发票开具给机构的订单退回须出具退回发票,方可完成),
b) 退货单,
c) 待退产品必须完整无损,连同箱子、包装及标准配件(如有)一并交还。
d) 卖方必须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最迟在10天内返还买方的全部价格及令买方负担的文件,并在20天内退回商品。
e) 如果因买方的过失导致货物价值降低或退回变得不可能,买方必须按其过失比例赔偿卖方的损失。然而,买方不对在撤销权期间在正当使用下发生的变更和损坏负责。
f) 如果因行使撤销权而导致超过卖方设定的活动限额,所享受的折扣亦会被取消。
11. 不可行使撤销权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裤、化妆品、一次性产品、快速变质商品或根据买方要求准备的明显个人需要且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或因买方打开包装后不适合健康和卫生被退还的商品、或因其特性与其他产品混合后无法分开的商品、关于非订阅协议提供的报纸和杂志等期刊类产品、即时执行的电子服务或瞬时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像制品、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录制和数据存储装置、计算机耗材,若其包装在买方打开之后,均不符合根据法规的退货条件。此外,在撤销权到期之前,对于已获消费者批准的服务,亦无法行使撤销权。
为返回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复制的软件和程序、DVD、VCD、CD和录音带及文具耗材(如粉末、墨盒、胶带等),包装未打开、未试用、保持完整及未使用是必要的。
12. 延期及法律后果的情况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交易时,如因信贷卡持有人和发卡行之间的信用卡协议而未能支付,则应自负利息。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银行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可要求买方承担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用,并在任何情况下,若因买方债务而导致买方违约,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向卖方支付因延迟履行债务所遭受的损失。
13. 管辖法院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的投诉和异议应送交消费者居住地或进行消费者交易的地点的仲裁法庭或消费者法庭,在下面的法律规定的货币限制内。有关货币限制的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向争议金额低于2,000.00(土耳其里拉的两千)TL的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
b) 向争议金额低于3,000.00(土耳其里拉的三千)TL的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c) 在大城市的省份,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争议金额在2,000.00(土耳其里拉的两千)TL和3,000.00(土耳其里拉的三千)TL之间。
本协议是基于商业目的
14. 执行
当买方为在网站上进行的订单付款时,视为其已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必须遵循必要的软件安排,以便在履行订单之前获得确认该合同已被买方阅读和接受。
销售人员:
买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