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销售协议

远程销售协议

远程销售协议


1. 当事方


本协议在以下各方之间签署,符合以下条款和条件。


“买方”(以下称为“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方”(以下称为“卖方”)。


姓名:

地址:


买方在接受本协议时,接受事先已告知,如果合同的标的批准订单,买方将有义务支付订单的价格及其他费用(如运费和税款),并对此已被告知。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应用和解释中,下面所写的术语将表达其相应的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长,


部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条例:远程合同条例(OG:27.11.2014/29188)


服务:为获取费用或利益而进行或承诺进行的任何消费者交易的对象,其他于商品的供应,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行事的公司,


买方:为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取、使用或受益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双方:卖方和买方,


协议:卖方与买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


商品:指可移动的商品以及为在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声音、图像及类似的无形商品。


3. 标的


本协议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和远程合同条例的规定,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买方通过卖方网站电子订购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以及下面指定的产品的特性和销售价格。


网站上列出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更改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间结束之前有效。


4. 卖方信息


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收货人

送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订购人信息


姓名/姓氏/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编号)发布在卖方的网站上。如果卖方组织了促销,您可以在促销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促销日期。


7.2. 网站上列出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更改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间结束之前有效。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如下所示。


产品描述


件数


单价


小计(含VAT)


运费


总计:


付款方式和计划


送货地址


收货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送货日期


送货方式


7.4. 产品运输成本的运费由买方承担。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在订单交付发票时,将与订单一起交付至发票地址。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已在卖方网站上阅读了有关合同标的产品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交货的预先信息,并已获悉并给予了必要的电子环境确认。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确认在电子环境中的预先信息,准确完整地获取了卖方在签署远程销售合同前提供给买方的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含税价格、支付和交货信息。


9.2. 合同标的每一个产品在预先信息部分指定的时间内送交买方或买方所指明的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前提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如果产品在此期间无法交付,买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9.3. 卖方承诺全面交付合同标的产品,符合订购的特性,并附有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如有),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文件,确保无缺陷,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正确、诚实的原则执行工作,维护和提高服务质量,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小心。


9.4. 卖方可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前,提前通知买方并征得其明确同意,提供质量和价格相等的不同产品。


9.5.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无法履行订单标的产品或服务,将在得知此情况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并在14天内将全部金额退还给买方。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将电子确认本协议以交付合同标的产品,若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合同产品价格和/或在银行记录中取消,卖方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 合同标的产品在交付给买方所指明的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后,若因未经授权的人员不正当使用买方的信用卡,合同标的产品的金额未被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应在卖方的费用下在3天内将其归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因超过双方意愿的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标的产品未能及时交付时,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用其前面的标的替换合同标的(如有),和/或在障碍消除之前延迟交付。在买方取消订单的情况下,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产品金额将在14天内全额退还。如果买方通过信用卡支付的金额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14天内返还给相关银行。银行将反映再信贷卡的退金额到买方账户可能需要2至3周的时间,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对此不承担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和移动电话号码及买方在注册表上填写的信息或其后更新的信息,卖方有权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和其他方式进行与买方的沟通、市场营销、通知和其他目的。买方接受本协议时,即表示接受卖方进行上述沟通活动的权利。


9.10. 买方在接收合同标的商品/服务前应提前检查;若有凹陷、破损、撕裂包装等损坏和缺陷商品/服务应拒绝从快递公司接收。已收到的商品/服务应视为未损坏且完好无损。交付后小心保护商品/服务的责任在于买方。如果需要行使撤销权,则商品/服务不得使用。发票必须退还。


9.11. 如果买方和订购时使用的信用卡持有人不是同一人,或订购前检测到信用卡的安全漏洞,卖方有权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用于订购的信用卡的上月账单,或要求买方提交一封来自信用卡持有人银行的信,说明该信用卡归其所有。订单将在买方提供请求所需的信息/文件之前被冻结,若上述要求在24小时内未得到满足,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在卖方网站注册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均为真实,且在卖方首次通知的情况下,买方将立即以现金和事先赔偿所有损失。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自始遵守法律规定的条款并在使用卖方网站时不违反。如有违反,所有可能产生的法律与刑事责任均由买方完全独立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的网站以破坏公共秩序、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损害和骚扰他人、出于非法目的、以侵害他人的物质和精神权利的方式。此外,成员不得从事使他人使用服务受到阻碍或困难的活动(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等)。


9.15. 卖方网站上可能提供不由卖方控制和/或所有和/或由其他第三方运营的其他网站和/或其他内容的链接。这些链接是为了方便买方而提供,既不支持任何网站也不支持运营该网站的任何人,亦不对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提供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协议中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会员将对该违反行为承担个人及刑事责任,并使卖方免受对这些违反行为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如果由于此违约事件被引入法律领域,卖方保留要求会员因违反协议而索赔的权利。


10. 撤回权


10.1. 买方;若远程合同与商品销售相关,自交货之日起14(十四)天内,须通知卖方,可以通过拒绝商品而不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且无需给出理由,行使撤回合同的权利。在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开始。在撤回权到期之前,若服务合同在消费者批准下已开始履行,则无权行使撤回权。使用撤回权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买方接受本协议时,事先同意已被告知撤回权。


10.2. 为了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在本协议“不能行使撤回权的产品”中规定的框架内不得使用产品。如果行使此权利,


a) 产品交付至第三人或买方的发票(如果要退回产品的发票属于企业,则必须与退货一起发送由企业出具的退货发票。没有出具退货发票的订单退回将无法完成),


b) 退货表,


c) 待退回的产品必须完好无损,连同包装、外盒和标准附件(如有)一起交回。


d) 卖方在收到撤回通知后的最多10天内,需退还全价及所有使买方承担债务的文件,并在20天内退回货物。


e) 若因买方过错导致商品贬值或返回变得不可能,买方须按其过错比例赔偿卖方的损失。然而,若是在撤回权期内因正常使用商品或产品导致的变化和损坏,买方不承担责任。


f) 若因行使撤回权导致低于卖方设定的促销限额,所利用的促销优惠将被取消。


11. 不能行使撤回权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裤、化妆材料、一次性产品、快速变质或可能过期的商品,依据买方的要求或明显个人需求准备并不适合退货的,交付给买方。若买方在交货后打开包装,无法再返回的与健康和卫生不相容的产品,融入其他产品后由于其性质无法分开,属于定期刊物(如报纸和杂志)的商品,除订阅协议外,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立即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频或视频录音、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数据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若其包装已开启,依据条例不允许退货。此外,若已批准后服务的开工,不可行使撤回权。


化妆品与个人护理产品、内衣类、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复制软件和程序、DVD、VCD、CD和带子以及文具耗材(粉盒、墨盒、胶带等)必须未开启、未经测试、完好无损且未使用方可退回。


12. 拖欠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若通过信用卡交易,需按照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协议支付利息,并对银行负责。此情况下,相关银行可采取法律行动,索取由买方产生的费用及律师费;无论如何,若因买方债务的拖欠,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承担因延迟执行债务而导致的卖方损失和损害。


13. 管辖法院


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的投诉和异议必须依照下列法定金额,在消费者的居住地或交易发生地向仲裁委员会或消费者法院提出。有关法定金额的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有效:


a) 对于价值低于2000.00(土耳其里拉)的争议,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向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投诉,


b) 对于价值低于3000.00(土耳其里拉)的争议,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


c) 在大城市的省份,针对价值在2000.00(土耳其里拉)和3000.00(土耳其里拉)之间的争议,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

本协议是为商业目的而制定


14. 生效


当买方在网站上为订单付款时,即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义务对网站进行必要的软件安排,以确保在订单完成之前获得确认买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


销售方:


买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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